本會堂會憲章附則
前言:堂會憲章為澳洲宣道會所定,堂會行政附則乃總會准許附加以利辦事者。故本堂會除依堂會憲章外,尚以附則為輔行。
第一項 名稱
本堂為澳洲宣道會屬下基督教柏斯宣道會。(參閱總會會章)
第二項 會友資格
- 有重生的憑據。
- 相信聖父、聖子、聖靈。相信新舊約聖經是神所默示。相信耶穌基督的代贖,信者得永生,不信者受永刑。
- 接受耶穌基督為救贖主、成聖者、醫治者及再臨君王。
- 完全同意總會之規則與宗旨,並合力支持其聖工。
- 履行堂會憲章附則。
- 凡在本會受浸,申請加入本會,又經長老議會接納者,即為本會會友。
- 凡在別處受洗/浸,申請加入本會,又經長老議會接納者,即為本會會友。
- 凡全職同工及其配偶為本會之當然會友。
第三項 堂會行政
- 本會定每年八月-九月期間舉行會友年會。
- 年會日期須在年會前十四向會眾公佈。
- 年會議程須在七日前向會眾公佈。
- 特別會友大會之召開,可由執事議會臨時召開,但必須於十四日前向會眾公佈,並說明理由。
- 或由百份之二十有選舉權之會友,向執事議會書面提出召開。
- 執事議會須在每年六月公佈有選舉權的會友名單。
- 會友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當年半數有選舉權的會友,如不足時,執事議會須在六十日內再次召開,會期須在十四日前公佈,屆時出席者即為合法人數。
第四項 長老會議
- 職 責:負責堂會屬靈方面的事工及領導。主任牧師為本議會之主席,長老議會可向堂會年會建議長老人數,負起牧養工作:如探訪、輔導、為病者抹油禱告。並負督導 堂會事工,務求和諧共事,達成堂會目標。如遇主任牧師空缺,長老議會得推選一名長老作代主席,直至新主任牧師履任為止。
- 組織:長老議會須每月舉行一次例會,同心禱告及處理會務,聽取報告,以便執行職責。並須每月一次(或按會友大會指定) 向會眾報導關係會友之事宜。長老議會須委任文書一名,負責會議記錄及按長老議會所示處理函件。牧師(咨詢長老議會) 負責講台事奉。長老議會負責查核申請加入堂會為會議者,及在會友中作門徒訓練,將最新會友名字加入新近會友名冊。年會期間,長老議會如有空缺,長老議會須委任新人接長老及其他職任。如長老之生活行檢,有違聖經教訓(有關長老資格) 者,(若長老議會人數為三人以上,) 得由長老議會三份之二票通過,議決該長老辭職。如長老會僅有長老兩名,須與總會董事會咨詢後,始議訣執行。凡有大額款項之支出,得與執事會協商執行。至於教會牧養事工,長老議會可委任生命成熟及有恩賜之執事協助事工之推行。
第五項 執事議會
- 人數:執事議會連同主任牧師在內最少為四人,最多不得超過十二人。乃按每百會友人數最多五人為限。但執事議會可選出兩名候補執事,如有執事因事辭職,當由候補執事補上。
- 選舉及任期:執事任期一年,但連選可得連任,最多不得超過三任,以後須暫停一年方可再被提名。
- 法定人數:執事議會以多數出席為合法人數。
- 凡執事超過四次缺席執事議會而無合適理由為執事議會接納者,執事議會有權請其自動辭職或取消其職位。
- 執事議會有權按實際需要委派委員協助辦理會務,各委員任期至該屆執事改選時為止。
- 任何執事議會未能意見一致,主席認為有需要時,可咨詢長老議會。
第六項 提名委員會
- 成員:堂牧,兩位長老,兩位會友代表(由會友選出) 。如遇長老人數不足時,長老議會得委任一名會友為提名委員。
- 程 序:每職提名候選人一名,名單須於年會前兩週向會友公佈。提名委員會外之會眾提名程序如下:提名者須先得被提名者同意及另一會友和議,至少於開年會選舉前 一週,書面遞交提名委員會主席,以便連同提名委員會之候選名單,一併公佈。凡遲於年會選舉前之主日提交名單,均屬無效。
第七項 選舉
凡年滿十八歲之本會會友,在該年內有過半時間出席本會主日崇拜即有選舉權(於半年內無出席本會之主日崇拜聚會者無選舉權)
第八項 附則
堂會憲章附則若因實行需要更改時,需經會友大會三份之二出席者通過,方可修改。
註:此附則乃按1990年之憲章附則修訂,1993年初特別會友大會通過及於1993年8月得總會董事會批准正式生效;1995年6月經特別會員大會再次修訂。